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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
1、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声音、语言、形象或行为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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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4、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5、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其次,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从而易于保管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电脑、传真机等日渐普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的来源和应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广泛性。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欢迎,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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