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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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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违约责任 1、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者,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如需方仍然需要,供方须如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但不支付违约金。 2、交货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者,需方有权拒收,同时按违约处理,向需方偿付该货款总值5%以下的违约金。 3、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发货后烟叶散包、损坏等,应赔偿其实际损失;需要重新包装的,承担其费用。 4、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需方不同意接货的,需方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时,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需方不需要的,按违约处理。因运输部门运力问题造成不能按期交货,交货期可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5、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烟叶,承担需方负责代为保管期开支的实际费用和损失,但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失除外。 6、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或接货单位,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用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需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使供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2、无故拒收者,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开支。 3、需方要求在合同规定期限前提货,而供方不同意交货的,可以拒交;供方同意交货的,应在交(提)货后立即结算。逾期提货的,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造成供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4、未按承付期限付款的,承担未付款部分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并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天万分之七计算。 5、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出的一切费用。 6、拒收的货物,在代保管期间必须原包装妥善保管,负责货物养护和安全,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则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需要被认可的人在一定期限内被认可后才能履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某些缺陷,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确定 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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