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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
在诊疗护理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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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经患者知情同意的试验性诊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以下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者; (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者;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者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者; (四)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造影以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情况者;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者; (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者; (七)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位置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者脏器出血等意外者; (八)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因病情严重,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者; (九)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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