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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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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 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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