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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1、男方可以起诉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强制要求鉴定,否则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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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的。但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得强制;但如果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原则上,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亲,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急需抚养和教育,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亲子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则应推定其亲子关系的建立。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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