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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条件有: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 3、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设立法人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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