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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权人应该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确认合伙企业是否应向其承担民事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再依据《合伙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向该...
大家在一起合伙,讲究的互相信任,从合伙企业法的产法精神来看,合伙也是基于信任也就是说是一种人合企业,既然丧失了信任基础,再在一起合伙就没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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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合伙企业法第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不能。无论个人合伙有没有起字号,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合伙所起的字号。如果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则合伙人应推选代表参加诉讼,该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这里需注意,个人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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