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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得明白,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并没有分居多久就可以自动离婚这一说法。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那...
夫妻长期离婚所需的程序: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后申请离婚证明;离婚、结婚证、身份证、诉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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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的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即双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一种是。不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夫妻之间即使因感情不和两年以上,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夫妻分居后的同一般夫妻协议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签订,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分居后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起诉;第二个阶段:审理;第三个阶段: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后,一审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离婚案件二审诉讼程序包括: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如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向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不能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离婚。管辖法院的确定请参考下面的规定。A.双方都未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县(区)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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