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件衣服去年售价300元,之间最低售价1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天内销售的最低价格,所以“原价”应为100元。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介绍,以前“原价”的定义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的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让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这次却限定了“7日”的时间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为在检查时商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交易数据。另外,新的解释意见还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以往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或者用未标明单位的数字等来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消费,没有交易票据,物价部门就无法进行处罚。
怎么认定价格欺诈,有以下行为则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2人已浏览
363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