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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在于: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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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三)、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监察委人员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关于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罪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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