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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从2013年5月1日起,连续3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车辆,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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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二)租赁客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4)公共汽车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车使用15年;(6)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和微型卡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卡车使用10年,其他卡车(包括半挂车和全挂车)使用15年;(九)具有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上述使用寿命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不得少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寿命限制。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无年检,车辆报废。此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应当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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