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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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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一般情况下,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以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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