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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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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和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抚养纠纷、收养纠纷解除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产份额分割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家庭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危险防范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不正当利益纠纷、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版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纠纷。 2、除名.解雇或解雇争议纠纷。 3、对企业的其他处理或处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有工伤认定纠纷。 5、其他。 这种纠纷和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由相关劳动争议管理部门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结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仲裁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不能包括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果选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举者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引起的纠纷,申请死亡、失踪、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财产没有所有者等非纠纷。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3、土地纠纷。包括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调换等纠纷。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纠纷,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8、债务纠纷。包括、代理纠纷、追还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9、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2)第二类纠纷范围。1、争议纠纷。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4、关于是否的认定争议纠纷。5、其他。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打,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第三类纠纷范围。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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