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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
高层住宅楼预防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2、注意检查房屋。 3、购买高空坠物险。 4、关注警示牌通告。 5、尽量走内街。 6、刮风下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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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底楼防高空坠物怎么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一、高层建筑的主要户外设施随着现代化大都市的高速发展和人口密度的不断增长,建立高层建筑坠落物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安全防范措施已迫在眉睫。城市高层住宅建筑外加附属物体包括: (1)居民使用的户外空调主机。 (2)防盗门窗护网。 (3)门窗玻璃。 (4)企业的户外广告、招牌匾额。 (5)户外照明及通讯装置。 (6)户外门窗遮阳遮雨用具。二、易碎易坠落物品(1)门窗及玻璃。(2)户外照明灯具。(3)户外广告的照明灯具。(4)企业招牌匾额的易老化针织类物品。(5)易老化遮阳遮雨材料。三、户外施工过程中易坠落的物体(1)户外空调以及固定金属架。(2)户外广告金属架。(3)企业户外广告招牌匾额的金属框架。(4)施工过程中的攀爬吊装以及装修设施。(5)施工过程中起吊的户外工程物体(户外空调,防盗门窗护栏,户外广告金属结构架)。(6)户外遮阳遮雨金属架。 四、高层建筑顶端的通讯发射接收设施(1)企业通讯专用设备。(2)信息产业收发信息设施。(3)卫星通信接收设备。(4)户外民用天线。五、高层建筑的水暖设备(1)原高层建筑供暖系统的终端设备。(2)冷却塔,高水位水箱。六、高层建筑所安装的太阳能装置(1)民用以及企业用太阳能供暖设备。(2)民用及企业用太阳能供电装置。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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