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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
“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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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二者,最易在行为人当场取财的情形下发生混淆。如果行为人不是当场取财,自然不会构成抢劫罪。当然,行为人当场取财明显是以暴力手段实现的,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不会发生定性的困难。问题是: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属于当场取财、取财的手段是暴力还是胁迫或者是要挟,需要综合案件事实予以判断。例如,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是同乡,因对乙的言行不满窜到乙租住的房内,威逼乙拿出人民币2000元“了事”,乙在还价1000元未果的情况下,即拿出存折带着甲步行到附近银行领取存款。在领款柜前,甲见乙的存折上有存款人民币2700元时,即提出要2500元,当遭拒绝后,甲以要砍杀乙相威胁,迫使乙按密码领出2500元交给了甲。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有抢劫罪,人民法院则以敲诈勒索罪对甲定罪处罚,理由是甲虽然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甲没有拿乙的存折亲自从银行取款,主要还是通过一种比较严重的要挟手段实现取财目的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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