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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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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对于相对人善意和恶意的主观心态,应当以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评判标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作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签订无权代理合同后,如果经过被代理人在受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合同在催告追认期内,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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