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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暗度陈仓的问题。 一些人对上级政策始终抱有怀疑、抵制、涂改的态度。他们从不会“上有政策”,就“下有贯彻”,最好的态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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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要完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基层调查的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与群众讨论,与干部讨论,讨论更多,解剖更典型,更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更多,避免走过现场,从事形式主义。轻车简单,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欢迎,不铺设欢迎地毯,不放花草,不安排宴会。(2)简化会议活动,有效改善会议风格,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种全国会议和重大活动,不开放一般部署和要求会议,未经中央批准不参加各种剪辑、基础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议、表彰会议、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种论坛。提高会议效果,开短会议,说短话,避免空话和常规。(3)简化文件,有效改进文件,有效改进文件风格,不得发送出现场,不得严格控制。(5)一般来自国际交通机场的文件,不得按照规范交通工具,不得严格安排出访的原则,不得发送。(5),不得严格安排外交通代表彰会,不得按照规范交通工作,不得严格安排出访,不得严格控制。(6)为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并进一步减少报道的数量、单词数量和时间。(7)应严格出版手稿。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出版工作和演讲单行本,不得发送贺信、贺电、问题词、问题词。(8)严格节俭,严格遵守廉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设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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