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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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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行政复议维持诉讼主体资格,应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解决纠纷的制度。主体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组成。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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