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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
户籍与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在那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关系,在那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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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依次向前推至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各参保地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办理正常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在武汉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武汉市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养老待遇。
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 (一)户口是A城市,一直在青岛缴纳社会保险直至退休的,退休后可以按照青岛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二)户口是A城市,在青岛缴纳社保不满10年,在B城市缴满10年的,退休时需要把青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B城市,享受参保满10年的B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口在A城市,在青岛缴纳社保满10年,在经济相对落后的B城市也缴满10年并达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是也是按照B城市的待遇来领取养老金的。 (四)户口在A城市,无论是在青岛,还是在B城市、C城市都有参保记录,所有参保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本人需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户籍所在地A城市,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理,户口在农村的,在城市缴纳社保的,只需将上面四种情况里的A城市换成农村即可,最终养老金领取地的确定还是按照个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的
1、一直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并缴纳社保,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小明是北京人,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到退休时一共缴纳了40年社保,退休后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2、在多个地方工作并缴纳社保,但是都不超过10年,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小明是武汉人,先在上海工作8年,再去深圳工作5年,然后去广州工作7年,三个城市缴纳社保时间均不到10年,退休后在武汉领取养老金。 3、在多个地方工作并缴纳社保,有一个地方超过10年,在该地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小明是洛阳人,先后在郑州工作3年、洛阳工作8年、合肥工作15年、南京工作2年,均正常缴纳社保,退休后在合肥领取养老金。 4、在多个地方工作并缴纳社保,其中有2个以上地方超过10年,在最后一个超过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小明是苏州人,先后在苏州工作5年、南京工作15年、上海工作10年,均正常缴纳社保,退休后在上海领取养老金。 5、在多个地方工作,但社保累计缴纳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补缴要回原籍 举例说明:小明是长春人,先后在北京、天津工作,但一直都是打零工,没有缴纳社保,后来到石家庄工作,缴纳社保12年,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如果要补缴只能回原籍长春,补缴3年养老保险缴纳总年限达到15年后可领取养老金,领取地为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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