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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审查律师能做的有: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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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检察院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打击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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