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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它并不承担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和纠纷,最终目的是质押权人实现回收给出质人的借款;股权转让是一种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受让人已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承担公司的债务。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操作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三、质权的实现 1、协议实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实现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区别如下: (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 2)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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