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意见:要看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一)婚前财产:要分情况进行考量。 1、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2、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此外,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 (二)婚后财产: 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根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的,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一般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4、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房产共同所有,分割时应该平分。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5、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6、婚后购房,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 婚后双方共同借款部分购房款,属于共同债务,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婚后购房,双方借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婚后购房,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认可并共同还款的,那么房屋就是共同房产,当然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先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才由法院判决。 2、如果双方在婚内进行了财产约定,那应该按照约定分配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