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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轻伤是伤情相对较重的情形,从量刑情节上讲,要重于二级轻伤的量刑的。、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一)故意伤害一人轻伤,伤害接近轻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者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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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赔偿标准:轻伤二级是刑法意义上的结论,不是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民事残疾等级,赔偿不会太多,也就医疗费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量刑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 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赔偿金额要根据具体的损失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限定,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中,法院可支持的被害人人损失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做法而导致的物质损失:主要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法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花费,所以赔偿的金额相对较少。而如果是由被害人与另一方进行商量处置的,则赔偿的金额能够由两方自行商量确定,不受上述赔偿范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经过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丧命或者丧失做法本领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判,应当根据犯罪做法导致的物质损失,联盟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做法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法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花费;导致被害人丧命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花费。行驶机敏车使人伤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限定确定赔偿职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到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限定的限制。
轻伤二级没有谅解如果法院判处的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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