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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应当教育和督促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
煤矿应当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对预案进行演练。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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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煤矿或者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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