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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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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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