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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起诉书不会写明累犯的身份,但是会在起诉书中写明曾经犯过的罪行,对累犯需要在原本的犯罪的法定刑中从重处罚,增加的刑期一般不会少于三个月的时...
累犯起诉书不会写明累犯的身份,但是会在起诉书中写明曾经犯过的罪行,对累犯需要在原本的犯罪的法定刑中从重处罚,增加的刑期一般不会少于三个月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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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如果确认嫌疑犯犯有犯罪的可能性,在起诉书上明确记载犯罪的可能性,但不会直接写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移送起诉告知书需要包括标标题,写明发文机关,或者事由等类型,然后开头需要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对于告知书的开头都会说明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主体和结语等等。
一、什么是累犯:累犯,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刑法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加以了明确规定。仅就一般累犯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二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三是前后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可能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一般都在起诉书中直接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累犯。 二、起诉书会不会标注累犯: 1.首先,起诉书中认定累犯有悖于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能认为被告人符合了一般累犯的三个条件,但因检察机关的法律判断不具有终局性,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判处被告人刑罚,故不宜认定累犯。所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认定为累犯,有越过审查起诉边界,变相行使定罪权乃至量刑权之嫌,有悖于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2.其次,起诉书中认定累犯可能影响检察机关法律判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提起公诉,但是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后罪刑罚的刑种选择比较广泛,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又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甚至是单处罚金。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都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认定为累犯。但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能判处被告人拘役、管制乃至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符合刑法在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为累犯。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这样的判决无可厚非,但却造成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判断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判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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