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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退休人员的计算目前还没有明确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其应证明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有正常的工作或劳动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由于事故的发生,导致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即受害人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相应减少的误工费。那么,如果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能主张误工费呢?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离退休人员不需要进行劳动工作但是可以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费。本案的张某即为此种情形。但是,离退休人员并非绝对不能主张误工费,只要伤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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