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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的责任有哪些

2022-10-2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一般在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之后,并不是一定就能获得赔偿。毕竟普通人认为的过错行为,与法律上面规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而只有做出了法律中规定的离婚行为之后,才能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过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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