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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如果能够补强代书遗嘱欠缺的形势瑕疵,则可认定为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有: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2、...
这些可以说是有瑕疵,但是没有更有力的反证呢也不能据此说这个代书遗嘱就一定是无效的。如果真的有了争执对方就要举证证明他的说法,这样说你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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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如果能够补强代书遗嘱欠缺的形势瑕疵,则可认定为有效。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有: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王鑫庄永宏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继承书》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三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等。 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继承书》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它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继承书”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一套三的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书中载明的遗嘱继承的房屋面积是5.35平方米还是整套房屋。 而庭审查实,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自书遗嘱人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某书写遗嘱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对房屋建筑面积可能不很清楚,其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是不会立遗嘱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还不足一间房屋面积,且继承书上“5.3.5,”之间都有点,结合田某书写能力差的情况及继承书上“住房一套三面积5.3.5,”的提法,将“5.3.5,”理解为5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 对被告主张遗嘱记载面积是5.35平方米,其它面积应按法定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不但证据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有瑕疵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要看是什么瑕疵。如果不是本人所写或者不是本人签字或者没有写具体的年月日,这个自书遗嘱无效。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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