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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市管理、...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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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是由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解答
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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