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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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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XX组织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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