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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由此可见,当父母作为监护人,有遗弃、虐待未成年人,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孩子的其它监护人、村委会及居委会、其它社会团体等具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是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的。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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