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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正式审判结果出来以前,不管是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都是侦察机关为了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理论上讲,这个时候人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根据“疑罪从无”的理论,只要法院不判决有罪,仍然是无罪。 凡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证词一律没有法律效力,相反,手段严重的办案人员还要承担“刑讯逼供罪”的罪名。 即便是有了口供,现在对法院判决案件的要求是“重事实、轻口供”,孤证不能定罪,所以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而没有其他关键证据是不能判决有罪的。 一旦法院判决无罪,被逮捕的人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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