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根据有关规定,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前一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抵押权的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跨地区抵押,按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的顺序依次确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即:分属多个分局辖区的房地产共同为同一宗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担保的,若其中有前一顺序区域的房地产,则最前一顺序的分局为登记部门。由业主先到相关分局产权科查档(即有无产权记录、有无抵押、查封记录),查档后将登记资料一齐交给确定的登记部门收件,该部门抵押登记核准当天,通知当事人到产权科领取已盖有抵押登记章的《申请书》,并将该《申请书》双面复印,交相关分局的产权科,相交分局的产权科在收到复印件后,在《申请书》原件上盖“已收复印件”章,由当事人交回登记分局的产权科,当事人再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在窗口领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26人已浏览
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