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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 3、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签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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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辖社保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6、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7、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提供上年度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提供上月发放明细)。 建议可以咨询社保局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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