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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意向函如果可以明确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内容,就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就相当于是保证合同。 (2)保证...
不属于,担保合同与保函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对保证进行相互补充的关系。担保合同是有资质的企业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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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保证担保函不必须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的担保函生效,担保合同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有担保函是不需要担保合同的。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没有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从法律效力角度,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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