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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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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国《》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第223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20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质押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国《》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第223条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20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转让股权的,并不影响债权债务的处理,仍然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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