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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死亡,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返还工资:1、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小包工头算农民工,小包工头一般是民工里面的临时负责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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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找发包方赔偿,还可以找包工头赔偿:1,包工头与发包方存在承揽关系;2,当事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3,当事人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就该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三,承揽法律关系:1,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2,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包工头不属于职务,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角色,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包工头,顾名思义,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头常常被视为靠榨取农民工血汗而发家致富的“剥削者”。有言论认为,“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非源头。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比如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呢?其员工可去劳动部门申请做劳动仲裁,拒不支付的,法院可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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