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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签名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2-08-19
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等材料。但是,部分中介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时,会代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上签名,并最终完成公司设立。中介公司代股东签名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一种常见情况是股东在公司拟设立之初即被他人冒名。中介公司在不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又仿冒签名的,该行为对被冒名股东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被冒名股东系被他人冒名,其并无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亦是被侵权人,其民事权利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他人仿冒公司股东签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的部分股东签名被冒签。如前所述,公司章程系申请设立公司的必备材料之一,全体股东均需签名认可。如部分股东签名系被仿冒的,实际上该章程因未得到被仿冒签名的股东同意,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公司设立之后,被冒签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被冒签股东以事实行为,事后追认认可该签名,即认可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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