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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二、知情权。即普通合...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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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作债务如何承担:《合作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谓合作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普通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作伙伴负责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一些合作伙伴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预约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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