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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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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王谢黄黄被告方: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 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 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 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 7.88元、丧葬费801 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 13514 1.48元)。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以上是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范本
开车出现了车祸,再审上诉状范文是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2009)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以上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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