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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使用个人卡走账的,若为正常公司经营使用,则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若为违法犯罪活动走账的,则个人可能构成包括洗钱罪等犯罪。 2、《中华人...
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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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公司不同,企业的投资者一般需要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投资者也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债务完全由投资者独立承担。第二,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不限于出资额,需要以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者其他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是投资者直接对企业债权人负责。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投资者承担债务。
承担的责任:(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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