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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的退还与举证问题

2024-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减少返还数量或不予返还。 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时,应由主张返还方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收集彩礼证据等方式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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