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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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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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