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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
检察院不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是: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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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其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只要是和刑事有关的案件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调查和起诉才能够让犯罪的人得到应该有的处置惩罚,但是也不是说检察院就能够用其职权让嫌疑人一直处于不利的状态而不能得到救济,如果检察院开始审查的话也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定罪的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也是始终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民事主体,当事人犯罪要接受惩罚这是必然的道理,可不能因为对方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剥夺其拥有的所有的民事权利。不过,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通过辩护律师实现的。
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的程序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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