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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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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按照不同法律的规定处理结果不同:1、偷排污水至海洋的,按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处罚10万元,责令整改;2、如果按环保法的规定,偷排超标污水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3、偷排至地表水系的,按水法处理处应缴纳排污费3-5倍罚款;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金额可能高达100万,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凭记忆回答,可能不准确,建议查一下这几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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