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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进行协议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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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
结婚后,如果不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三、户口迁移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一)市内迁移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2)投靠配偶的;(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二)市外迁入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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