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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
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吊销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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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应该按照处罚法规定来办。
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机构不是合格的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访机构本身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信访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分配、转移、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信访机构不直接代替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无权直接改变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意见对信访人自身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信访人与信访意见之间没有法律利益关系。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意见”内容来看,这些“意见”尚未产生拘束力,一般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在程序上,这些意见没有一般行政决定要求的严格程序规范;此外,这些意见需要另行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撤销或变更原有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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