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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情节的判断方法

2024-12-29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中的逃逸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呢? 在案例中,张某在2007年6月15日凌晨5时30分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撞向了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付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魏某死亡,付某及乘车人肖某、王某受伤,货车及所载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交给了交警,并拦住过往车辆将魏某送往医院。然而,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张某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魏某、付某、肖某、王某则无事故责任。 针对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保护现场并等待交警处理,还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张某没有逃逸的故意,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逃逸。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该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经过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来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保护现场并等待交警处理,还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虽然张某的行为似乎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张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离开现场,长时间杳无音讯,其主观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逃逸不能传统地理解为离开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本案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伤害应负法律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协助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现场,且外逃多年,无视受害人的损失,这显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来说,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就应该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无视被害人的损失和法律的存在,在公安机关下达拘留手续仍外逃多年,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理应受到惩罚。同时,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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