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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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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申请的须为债务债权人; 2、请求债务人给付;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一定; 4、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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